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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司發〔2016〕9號)和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司法局《紹興市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相關規定,經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察、社會公示等程序,我所主任黃長江律師被任命為新一屆市級人民監督員,任期五年。
人民檢察院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擬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等進行公開審查,或者對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進行公開聽證的,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還有下列工作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依法進行監督:
(一)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案件的公開審查、公開聽證;
(二)檢察官對公開審理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訴活動;
(三)對監獄巡回檢察;
(四)檢察建議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
(五)法律文書宣告送達;
(六)案件質量評查;
(七)司法規範化檢查;
(八)檢察工作情況通報;
(九)其他相關司法辦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