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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虛開抵扣稅款票務罪重審一案
xxx涉嫌虛開抵扣稅款票務罪重審一案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浙江中紹律師事務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xxx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發回重審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從稅法上講,xxx屬於善意取得虛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從犯罪構成要件講,韓嶽峰沒有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xxx不構成犯罪。
一、案件基本事實。
xxx原在石家莊從事棉紗加工、織布,李烨在宿州有宿州飛達紡織有限公司和固鎮飛達紡織有限公司二家棉紗加工企業(下簡稱飛達公司),2011年起xxx與李烨建立棉紗加工業務關系。xxx與李烨簽訂了加工合同,約定加工費為6000元/噸,雙方從2011年起即發生棉紗加工業務至今。第一單業務是xxx提供棉花,由李烨加工棉紗,第一單棉紗的質量不好,李烨推責是xxx的棉花質量不好造成,為此雙方商定由李烨代為采購棉花,合同繼續履行,棉紗價格仍然按棉花價格加每噸6000元加工費的方式確定,李烨之前沒有開過增值稅發-票給xxx。
2012年xxx到安徽阜南辦棉紗廠(安徽益揚紡織有限公司,下簡稱益揚公司),購置80畝土地,廠房已建好,設備尚未安裝完畢。2013年4月新廠領取了營業執照,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從2011年起,李烨與xxx之間由李烨代購棉花並委托加工棉紗的業務始終是持續的,李烨等筆錄辯解數量不足百噸,而且主要發生在益揚紡織成立之前,這不是事實,實際數量遠遠不止,xxx在石家莊期間就一直與李烨發生業務關系,來阜南後的交易量更大了。2013年4月益揚公司設立後雙方發生交易的金額在250萬元以上,xxx就益揚紡織設立後發生的交易要求李烨開增值稅發-票。按稅務規定,李烨可以有兩種開票方式:1、從飛達公司開半成品棉紗發-票給益揚公司,此方式下飛達公司與益揚公司為簡單的購銷關系;2、飛達公司開加工費發-票給益揚公司,另外代益揚公司采購的棉花則直接從采購地的國稅局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給益揚公司,此方式下李烨個人為益揚公司的棉花采購代理人,同時飛達公司為益揚公司的棉紗受托加工企業。李烨采用第二種開票方式,但李烨沒有以正式的代理人身份從國稅局代開窗口合法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而是買了假農產品收購發-票並交給了xxx。
2013年10月,xxx收到李烨交的7張發-票後出於謹慎主動要求阜南縣國家稅務核實發-票的真偽,經國稅局赴夏津縣調查,確認發-票虛假。益揚紡織知曉後,在調查人員還未回到阜南就立即向國稅局稽征窗口補稅333327.46元,並繳滯納金830.75元(2013年11月)。補稅後,案件被移交到國稅稽查局,益揚紡織又繳入罰款416016.9元。然,稽查局再次強制益揚紡織於2014年5月15日第二次重復繳入稅款333327.46元,並第二次交納滯納金33832.74元。因該筆稅款實際早在2013年11月就已經征收入庫,故在該筆稅款第二次重復征收的次日(2014年5月16日),國稅局即辦理退稅審批,將上述332300.65元重復繳稅退還給了益揚紡織(國稅工作失誤,少退1026.81元)。
賣jia發-票的張樹軍已被夏津縣法院判刑,李烨被夏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後,至今未有處理。
二、從稅法上講,xxx屬於善意取得虛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1、李烨(飛達公司)與xxx(益揚紡織)之間存在代購棉紗和棉紗加工業務。棉花代購部分,李烨應代益揚紡織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加工部分,飛達公司應開具加工費發-票給益揚紡織。李烨應是開票方,是開票義務人。
李烨與xxx早在2011年就開始代購棉花並委托加工棉紗的業務,雙方之間簽訂有棉紗加工合同。李烨、李冰兩人的訊問筆錄承認其與xxx之間有棉紗委托加工關系,只是不承認數量。李烨的目的是撇清與xxx之間的委托加工關系,繼而否定其棉花代購關系,但既然李烨為xxx代購棉花,在棉花收購業務中,李烨是益揚紡織的代理人,李烨應當代理益揚紡織到當地國稅局代開窗口開具益揚紡織為收購方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李烨辯解是幫益揚公司買了jia發-票,問題是李烨和益揚紡織之間本身就是棉花代購關系,在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事項上,李烨是委托方的代理人,委托關系自然成立。而李烨沒有和xxx交代過這是jia發-票,xxx不知道是jia發-票。李烨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的證言是虛假的。
2、補充偵查查明:益揚公司與安徽澳騰服飾有限公司(下簡稱澳騰公司)、諸暨興雷制衣有限公司(下簡稱興雷公司)的業務是真實的,益揚公司開具給澳騰、興雷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合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9號)。那麽,益揚公司銷售給澳騰公司、興雷公司的棉紗是哪裏來的?就是李烨代益揚紡織采購棉花並加工棉紗交給益揚紡織的,這是本案應當查明的基本事實。
3、國稅總局國稅發(2000)187號文提出了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的概念。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xxx屬於善意取得虛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至少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三、從犯罪構成要件講,韓嶽峰沒有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
1、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免稅取得的。
農產品收購發-票是指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自產免稅農業產品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19條,《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4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15條,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5條:條例第15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本案涉及的棉花/皮棉,屬於規定範圍內的初級農產品,是免稅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是由購買方向當地國稅局免稅取得的,不用支付稅款,只要有真實的棉花收購行為,收購方就可以從國稅局代開窗口去dai開發-票,一般沒有作假的必要。
對於棉紗加工企業而言,只要棉紗的銷項發-票是真實的,企業就必須取得數量相匹配的農產品收購發-票購入棉花等,面紗、棉布必然是通過棉花加工完成的,棉花作為初級農產品是可以扣除13%的進項稅率。經補充偵查,益揚公司銷售給澳騰公司、興雷公司的棉紗和棉布貿易是客觀真實的,不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況,益揚公司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並抵扣13%,是國家賦予農產品免稅政策的必然體現。農產品收購發-票真假只關系到發-票行政管理問題,一般不存在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問題,益揚公司也沒有要去虛開農產品發-票的必要。
2、收購方的代理人李烨以什麽樣的方式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事由,收購方xxx首先是不知情,xxx也沒有授意李烨去虛開農產品發-票。李烨以代理人的身份虛開農產品發-票,損害的是益揚公司的利益。
3、從發-票抵扣的流程和國稅局查辦案件的程序看本案的案發過程,即說明xxx沒有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而是擔心jia發-票入賬的主觀心態。
①國稅局稽查報告表述,“發現問題:根據企業事務股轉過來的資料和我檢查組進行檢查來看”.......這個表述應當說明的是企業事務股轉過來的資料是哪裏來的?
首先,要了解國稅局接受發-票抵扣的流程,國稅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農產品發-票是網上申報抵扣的,所有的抵扣憑證都是在企業自行保管,是不交到國稅局去審驗的。本案指控的這種情況,屬於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人為虛錄農產品發-票抵扣金額作為進項稅金。企業端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系統》中對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和收受的農產品發-票在作為進項抵扣時,企業可以自行在《通用稅務數據采集軟件》中人工錄入發-票明細數據,然後生成增值稅申報文件,導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抵扣。即,農產品發-票是企業自行保管,在企業端平臺人工錄入即可,稅務抵扣發-票的申報是網上申報,抵扣憑證在企業自行保管,不需要把抵扣憑證拿到國稅局查驗。
如果熟悉國稅抵扣流程,那麽就要提出國稅企業事務股是如何發現這7張農產品發-票虛假的,在國稅局確認jia發-票之前是如何提前拿到這7張發-票的?是夏津縣國稅局主動函調或者通知發現的?還是被舉報發現的?還是其他涉稅案件牽連出來的?都不是!是xxx主動向國稅局出示了發-票,主動要求國稅局核實,他沒有偷稅的故意,是害怕jia發-票入賬的主觀心態。國稅局調查發-票的起因是什麽,這是直接關系xxx的主觀故意,關系到罪與非罪的問題。
②國稅局稽查報告闡述查辦案件的起因與事實不符,違反稅務常識。
稽查報告:“該企業在不具備生產能力和委托加工的條件下,在短短12天就實現由皮棉-3天-棉紗-9天-棉布的生產過程並銷售,根本不符合實際情況。”
益揚紡織的機器設備尚未安裝,還沒有形成自主生產加工能力,屬於稅務上的“企業的籌建期”,但不影響其開展正常的貿易往來,包括純粹的商品購銷貿易,即直接從外單位購買成品或委托外單位加工成品,並無合同或法律、稅務政策規定必須自主生產才可以銷售相關商品貨物。因此益揚公司委托飛達公司加工棉紗,棉花則仍由李烨代為采購,是為正常的貿易事實,符合稅務的規定。其次,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交貨時同時開具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普遍存在開票延遲情況的,棉花先交付,發-票後開具,這很正常,開票時間不等於交貨時間。稽查意見等於把“開票時間”和“交貨時間”絕對等同,稽查報告闡述的查案原因是明顯違反稅務規定的。
4、客觀事實是益揚紡織有限公司於2013年10月初入賬後,僅隔了三天,xxx心裏不踏實,主動向阜南國稅局出示了這7張發-票,請求國稅局核實。正是xxx的堅持請求,國稅局沒有按常規進行發-票函調,而是派人到夏津縣國稅局去調查。
5、稅務專管員戴鴻浩電話通知,xxx第二天就交齊了補稅和滯納金,說明xxx沒有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
四、案件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人申請法庭依法調查取證。
1、起訴書指控隱匿了在國稅罰款之前益揚紡織已經在國稅稽征窗口補稅33萬元的事實,隱匿了就同一事實二次征稅、二次征收滯納金的事實,隱匿了在立案偵查前國稅對二次征稅已經作了退稅處理的事實(詳見調查取證申請書)。
2、補充偵查已經查明益揚公司銷售給澳騰公司、興雷公司棉紗、棉布的業務是真實的,即說明國稅稽查報告認定益揚公司銷售給澳騰、興雷的業務虛假是錯誤的。那麽,益揚公司銷售給澳騰公司、興雷公司的棉紗是哪裏來的?就是李烨代益揚紡織采購棉花並加工棉紗交給益揚紡織的,這是本案應當進一步查明的重要基本事實。
五、即便定罪,原審判決適用的量刑標準是錯誤的。
就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量刑標準,2014年11月27日以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4)179號《電話答復》。最高院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予以了調整,虛開發-票罪參照適用《出口退稅解釋》定罪量刑標準,即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稅額調整為50萬。
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數額標準確定》。明確了三個問題:一是適用範圍。不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還有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件也可以參照2002年《出口退稅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是參照標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分別為50萬元、250萬元。三是判決依據。對於參照適用《出口退稅解釋》定罪量刑標準辦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在裁判文書中不能將《出口退稅解釋》作為適用法律依據,而應當直接適用刑法第205條作為法律依據。
六、對本案的總體看法。
辦企業難免收到jia發-票,但有的是惡意逃稅,有的是被蒙蔽,需要客觀分析甄別。xxx作為浙商到阜南來投資辦廠,企業沒有貸款,在籌建期的第一單業務收到7張虛開的農產品發-票,但主動要求國稅核實,並在第一時間把稅補齊了,國稅稽征窗口在2013年10月已經收到益揚紡織全部補稅和滯納金,但為了達到刑事立案的條件,補稅並罰款後,改由國稅稽查局第二次重復強制補稅33萬元,然後再把之前在稽征窗口已經補交的稅款作退稅處理,這是套用法律,人為制造案件,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與虛開發-票罪的立法本意相沖突,導致企業在開業前倒閉了,結果令人痛心疾首。辦案機關把免稅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混為一談,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犯了概念性錯誤,稅務部門不了解犯罪構成要件,數額到了就移送公安,公安則不了解發-票申報與抵扣的流程、不了解國稅發現、查辦案件的程序,硬套犯罪構成要件,二頭脫節,導致錯案。評價一個地方的投資環境,相對應硬件設施,更重要的是司法環境。
綜上:從稅法上講,xxx屬於善意取得虛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從犯罪構成要件講,韓嶽峰沒有虛開發-票的主觀故意,案件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人懇請法庭依法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辯護人:浙江中紹律師事務所
黃長江 律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