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原告孫某某與顧某某系夫妻,其戶作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該村共承包土地3.22畝。2015年,某村合作社在推進農村生活汙水治理過程中,根據區域和建設需要,共需建設4只生活終端池,其中在某村大墳頭區域需建設一只。經某村委考慮,計劃建在原告戶在大墳頭的土地上,終端池占地面積0.4畝左右,至2015年10月左右建設完成。建造前,某村村委主任曾與原告顧某某電話聯系商量流轉土地事宜。
2020年3月23日及3月30日,原告孫某某通過信訪向12345熱線及某區信訪局反映,認為某村在沒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征用了原告的土地,要求按征用土地賠償,並給其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被告某街道辦事處分別於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作出答復並於2020年4月21日向原告作出4號信訪意見書,告知原告其土地非政府征用,沒有失土農民養老保險名額。原告不服,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復查。某區人民政府於2020年7月21日作出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撤銷),認為原告孫某某反映的參加失土農民養老保險問題,應當按其他法定程序辦理,不能用信訪程序代替,故撤銷被告作出的4號信訪意見書,並退回被告某街道辦事處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途徑辦理。
2020年8月19日,被告作出4號處理決定書,認為村級生活汙水終端建設租用原告戶的耕地並非國家征用,沒有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險名額,故原告戶不能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同日,被告將該決定書通過掛號信郵寄給原告孫某某。兩原告對該決定書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於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4號處理決定書;被告為兩原告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或恢復耕地原狀,賠償5年損失。
被告某街道辦事處答辯稱:
一、答辯人作出的某訪處字(2020)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4號處理決定書)程序合法。
被答辯人孫某某於2020年3月23日撥打12345熱線電話,反映“2015年前後某村在我家的口糧田上建造了汙水終端處理池,當時村裏聯系我說的是征用的,且在建造處理前只給來一個電話通知,之後因為我家人在外地並沒有跟我們協商賠償,我們至今也沒有收到賠償,之後部門又告知我,我家的口糧田是租用的,對此我不認可,希望部門核實,能夠按征用土地賠償,並給我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的信訪事項。該信訪轉到答辯人處,答辯人受理後於2020年3月26日作出答復:村委建生活汙水終端屬村公益事業建設,不屬於國家征用土地,答辯人不符合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的要求。並於2020年3月27日當面告知被答辯人。
2020年3月30日被答辯人孫某某向某區信訪辦反映了“2015年前後某村在被答辯人家的口糧田上建造了汙水終端處理池,雙方沒有任何協議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單方面把被答辯人家的口糧田征用掉了。希望部門核實,能夠按征用土地賠償,並給被答辯人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的信訪事項。該信訪又轉到答辯人處,答辯人於2020年3月31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單。答辯人於2020年4月21日作出4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答復如下:村級生活汙水終端建設采用流轉(租用)農戶承包土地,土地並非政府征用,被答辯人沒有失土農民養老保險名額。告知被答辯人孫某某不服該處理意見,可以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後被答辯人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某區人民政府受理後,某區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小組委托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越城分局對被答辯人孫某某的復查請求事項進行審核,經某區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小組辦公室查證後認定:被答辯人反映的要求參加失土農民養老保險的問題,根據《浙江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細則(試行)》(浙信領辦【2019】5號)要求,應當按其他法定程序處理,答辯人以信訪程序代替其他法定程序辦理的,根據《浙江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原信訪事項處理違法法定程序的,予以變更或撤銷。某區人民政府於2020年7月21日作出“某政信查(2020)62號”關於孫某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撤銷),撤銷了答辯人作出的某訪處字(2020)4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退回答辯人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途徑辦理。
某區人民政府撤銷以後,答辯人於2020年8月19日作出4號處理決定書,並當天向被答辯人孫某某予以郵寄送達。同時答辯人告知被答辯人如對決定書不服,可以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司法救濟途徑。
據此,上述受理、作出決定、送達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故答辯人作出4號處理決定書程序合法。
二、答辯人作出的4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前述一的事實可知,被答辯人的耕地建設村級生活汙水終端並非國家征用,而是某村經濟合作社租用的,被答辯人沒有失去農民的養老保險名額,況且失土農民養老保險名額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土地才能有失土農民養老保險名額,因此被答辯人不符合。答辯人調查核實後,根據“某政辦發(2019)69號”某市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某區被征地人員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的規定,於2020年8月19日作出4號處理決定書。
故答辯人作出的4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被答辯人所要求的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並不屬於答辯人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的規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所以答辯人無職權給被答辯人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恢復耕地原狀,賠償5年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被答辯人孫某某2020年3月23日撥打12345電話反映事項,以及某村向答辯人備案的《某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合同》可知,汙水終端處理池是某市某區某街道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租用被答辯人口糧田並建造的,並不是答辯人租用的,所以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恢復耕地原狀,賠償5年的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答辯人不是賠償主體。
4號處理決定書中的其他法定途徑,指的是民事賠償程序,或找養老保險職能部門處理。
綜上答辯,答辯人作出的4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被答辯人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1.某街道辦事處作出的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2.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孫某某和顧某某是否符合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3.原告要求被告恢復耕地和賠償經濟損失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與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某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數量和對應的人員,確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確認後,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上述規定,辦理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要以土地被國家征收為前提。本案中,根據原告自述及被告的證據,可以確認原告的承包土地只是被村裏建造汙水處理池使用,並非被國家征用。且原告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證也並未進行變更。現原告在土地未被征用的情況下要求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不符合上述辦法規定。且根據上述規定,被告雖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組織實施的職責,但其職責主要系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報的參保人員名單進行審查、公示、確認等審核職責,並沒有相應的確定參保對象的職權。綜上,被告作出的4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兩原告要求撤銷該決定書並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等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孫某某、顧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孫某某、顧某某負擔。
代理意見: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浙江中紹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某街道辦事處的委托,指派黃長江和許亮良律師擔任原告孫某某、顧某某與某街道辦事處行政訴訟一案的訴訟代理人,根據本案相關證據材料以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代理人認為被告作出的某訪處字(2020)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4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1.被告作出的4號處理決定書程序合法。原告孫某某於2020年3月23日向12345熱線反映其家中的口糧田上建造了汙水處理終端池,口糧田被征用要求按照征用賠償,並為其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該信訪轉到被告處,被告受理後於2020年3月26日作出答復:村委建生活汙水終端屬村公益事業建設,不屬於國家征用土地,原告不符合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的要求。並於2020年3月27日當面告知原告。
2020年3月30日原告孫某某向某區信訪辦,再次反映了以上要求,該信訪又轉到被告處。被告於2020年3月31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單,被告於2020年4月21日作出“某訪處字(2020)4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答復原告:村級生活汙水終端建設采用流轉(租用)農戶承包土地,土地並非政府征用,原告沒有失土農民養老保險名額。告知原告孫某某不服該處理意見,可以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
後原告孫某某向區政府提出復查申請,區政府根據《浙江省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細則(試行)》(浙信領辦【2019】5號)要求,認為被告以信訪程序代替其他法定程序辦理的,為此根據《浙江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原信訪事項處理違法法定程序的,予以變更或撤銷。某區人民政府於2020年7月21日作出“某政信查(2020)62號”關於孫某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撤銷),撤銷了答辯人作出的某訪處字(2020)4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退回被告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途徑辦理。
某區人民政府撤銷以後,被告於2020年8月19日作出4號處理決定書,並當天向原告孫某某予以郵寄送達。同時被告告知原告如對決定書不服,可以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司法救濟途徑。
因此,上述受理、作出決定、送達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故被告作出4號處理決定書程序合法。
2.被告作出的4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本案中原告的耕地建設村級生活汙水終端並非國家征用,在庭審中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口糧田被征用,而根據證據印證是被某村經濟合作社租用的,原告沒有失去農民的養老保險名額,況且失土農民養老保險名額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土地才能有失土農民養老保險名額,因此原告不符合。被告調查核實後,根據“某政辦發(2019)69號”某市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某區被征地人員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的規定,於2020年8月19日作出4號處理決定書。因此,被告作出的4號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二、代理人認為涉案土地並非被國家征用,兩原告不符合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本案中,根據原告自訴及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確認原告的承包土地只是被村裏建造汙水處理池使用,並非被國家征用。且根據原告提供的浙江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證,該證上的承包方權證人並沒有進行權屬變更,更能印證涉案土地並非被國家征用。
根據《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的土地的數量和對應的人員,確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確認後,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上述規定,辦理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要以土地被國家征收為前提。本案中涉案土地並非被國家征用,因此兩原告不符合辦理失土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三、代理人認為被告無需要向原告恢復耕地原狀和賠償經濟損失。
原告孫某某於2020年3月23日向12345電話熱線和區人民政府信訪的涉案事項,以及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某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合同》和沈某某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汙水終端處理池是某街道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租用原告口糧田並建造的,並不是被告租用的,所以被告並不是恢復原狀和賠償主體。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被告作出的“某訪處字(2020)4號”其他法定途徑處理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兩原告要求撤銷該決定書並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等請求理由不足,請求貴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謝謝!
某街道辦事處代理人:黃長江、許亮良2020年10月22日
心得: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力開展,農村大量的土地的被征用、租用,國家各級政府因此實施了一大批法規、規章,來進一步規範征收補償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員的基本生活,完善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有了一系列政策的保障,農民的日子過得越來越幸福。
本案中,原告誤把“租用”當成了“征用”,認為自己符合失土農民參保條件,提起行政訴訟。代理人通過辦理這類案件,認識到做為一個法律人,應該積極做好農村普法工作,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義不容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