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是犯罪論體系乃至整個刑法理論的基石,犯罪構成是成立犯罪的條件,更是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人科以刑法的前提和基礎,是罪責刑體系的邏輯起點。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界圍繞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形成了“重構輪”“維持論”之爭。在和諧社會語境之下,傳統的犯罪構成四要件有其本土文化的適應力、司法實踐中的實用性,在現階段,四要件構成理論能夠滿足社會現實的需要,無需重構。
【關鍵詞】:犯罪構成理論 四要件 重構
一、學界對於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爭議
(一) 重構論
以張明楷和陳興良等教授為代表的改革派,主張全盤替代我國的傳統四要件理論。認為現行四要件構成模式存在根本性的問題,這些問題源自於該模式本身。對其局部的修改己經不能適應司法實踐和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因此必須推翻現有理論,進行重構。對於如何重構犯罪構成,各個學者之間亦有分歧,但其主要的理論來源在於:一方面,推崇德國的三階層犯罪構成要件理論,陳興良敎授是犯罪構成三階層理論的擁護者,並且建立了罪體——罪責——罪量;張明楷教授在德國三階層犯罪構成要件理論體系上提出了違法——有責。另一方面,以英美法系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所謂的雙層犯罪構成理論為著眼點,結合當前法制發展的現實,重新構造全新的犯罪構成體系。還有少數學者主張借鑒意大利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建立典型事實——違法判斷——歸責理由理論體系。
(二) 維持論與改良論
—類是以高銘暄教授為代表的維持派,堅持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具有歷史和現實的合理性,主張繼續維持和發揚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如有學者認為,四要件耦合性平面模式有其存在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生命力,所謂三階層說大多只是對四要件及其具體要素的不同組合而己。高銘暄教授認為傳統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極大的合理性:—是歷史必然性和歷史符合性,新中國成立之後,廢除國民黨事情的六法全書以及德國法學為藍本的三階層犯罪構成並從蘇聯引進了四要件犯罪構成模式就是一個很好的實證;二是四要件犯罪構成還具有中國國情適應性以及現實合理性,學者認為如果要全盤推翻現有體系,移植三階層體系,必須具有緊迫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才可以進行,而現行四要件模式邏輯嚴密、契合符合認識規律和犯罪的本質特征,其無改革之必要。
還有一類則是主張對現行四要件進行修補和改良。主張改良說的學者認為,現行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不是完美無缺的,其存在一定問題,但是這些問題不是根本性、實質性的問題,在保留傳統四要件的優勢的同時,汲取其他犯罪構成理論中的積極因素,將其與我國當前所依據的犯罪構成理論相結合,對於四要件犯罪構成,既不全盤否定,也不完全接受,可以進行局部的改良。
二、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批評的反思
一些學者針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批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第一,現行犯罪構成理論到時判斷罪與非罪的標準混亂。對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合法行為,在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模式中,因為不具有“違法性”而加以排除,在英美法系雙層次犯罪構成體系中,屬於合法的辯護事由,同樣不符合犯罪構成。在中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中,陳興良教授認為其重要缺陷之一就在於不能在犯罪構成內部排除合法行為,“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不具有邏輯上的合理性,因為它把犯罪的排除性要件——正當性為放在犯罪構成之外,使犯罪構成形式化,不能成為定罪的充足條件。這一結構缺失,決定了四要件的犯罪構成不可避免地被顛覆的最終命運。”王政勛教授也認為:“成立犯罪,除了應具備 積極要件——犯罪構成外,還應具備消極條件——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不是正當行為,,
關於罪與非罪的界限劃分問題,既可以從哪個犯罪概念上把握,也可以從犯罪構成的角度把握。犯罪念決定犯罪構成,犯罪構成表現犯罪概念,二者之間是內容與形式、抽象與具體的關系。 犯罪概念為判斷罪與非罪提供了總體的標準。犯罪構成從犯罪成立的具體條件上為罪與非罪提供了明確而具體的法律標準。現行許多教材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阻卻事由獨立成章的編排體系,很容易導致廣泛學者和學生對其產生誤解,以為其與犯罪構成是平行或者並列的關系。事實上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為一種排除社會危害性的合法行為已經不符合犯罪的概念。正如前文所說,我國的犯罪構成等於犯罪犯罪成立條件,從理論上來講,我們說一個行為符合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已經對其不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做出了實質的判斷,否則便不會得出行為構成犯罪的結論。 我國的犯罪構成不僅包括積極的犯罪構成要件還包括消極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不是只具有入罪功能而無出罪功能。
第二,難以同時兼顧實質判斷和形式判斷,在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中,從構成要件該當性到違法性,是-種形式判斷在先、實質判斷在後的邏輯過程。而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實質判斷和形式判斷的有機統一,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件相互依存,彼此印證,形成-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在理論上形式判斷和實質判斷同時完成,沒有先後之分。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次司法裁判過程,難以同時完成進行形式判斷和實質判斷的使命,與思維規律並不符合。將犯罪客體作為要件,可能使實質判斷過於前置。此判斷一旦完成,行為就被定性,被告人無法為自己進行辯護,這是-種過分強調國家權力作用的做法,它可能會導致司法適用上先入為主的危險,不利於保障人權和實現法治。
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是形式判斷和實質判斷的統一,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犯罪構成四要件中已經對其社會危害性進行了實質判斷。但並不意味在一次性評價過程中實質判斷和形式判斷是同時完成的,四要件之間是存在先後邏輯順序的,形式判斷和實質判斷可能有先後或者交叉或者同時進行。將犯罪客體作為要件,實質判斷可能會前置,並不意味著一定不利於被告人。我國犯罪構成要件不僅僅具有入罪的積極功能,還具有出罪的消極功能。實質判斷一旦認定被告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就可以將其岀罪,實現了保障人權的功能。雖然德日三階層理論中,主張先進行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形式判斷,再進行違法性和有責性的實質判斷,但是在其司法實踐中也無法避免一些法官不嚴格按照其邏輯順序處理案件,大部分的審査判斷工作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中已經完成了,在違法性和有責性判斷階段,僅僅進行的是消極的排除工作。
第三,判斷過程缺乏層次性、邏輯性,強調靜態性否認過程性。德國的三階層構成模式,采取的是一種遞進式結構,在定罪中分三個步驟逐步認定犯罪,對不構成犯罪的直接排除。三階層中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逐級遞進、逐步深化與前移,邏輯關系明確,這種逐級遞進結構將對某一行為的定性進行了三次評價,其中,構成要件該當性是事實性評價(客觀評價),為認定犯罪提供事實基礎;違法性是法律評價,在這個過程中,可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阻卻事由排除;有責性是主觀評價,為定罪尋求主觀依據,也為排除犯罪尋求主觀的理由。這三個步驟,形成―個“沙漏”,逐步過濾,形成獨待的定罪模式。而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由於其平面特性,在形式上看是將各個要件平等同時展開,這幾個要素在同一平面對於行為人行為進行判斷,未能區分四方面要件的前後順序,將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置於同等地位,無法確定對哪一方面先行判斷,使其在形式上缺乏層次性。中國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個平面耦合式理論體系,而這種結構決定了我國犯罪枸成靜態有余,動態不足。
三、和諧社會語境下堅持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必要性
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和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分別植根於各自的法文化土壤,各有其特色和優勢,很難說哪一種理論體系就是絕對真理或者具有絕對優勢。相對而言,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優勢在於追求哲理的周密性和體系的嚴謹性,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優勢則在於蘊義的穩定性和操作的明快性。
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形成,是一種歷史性的選擇,具有歷史的必然性。中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是在學習借鑒蘇聯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成功和總結中國社會主義刑事法制科學經驗基礎上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經過幾十年的司法實踐,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早已具有了中國特色,深深地根植於中國法文化土壤,並不斷生根發芽,為廣大理論界和實務界所接受和運用。同樣,三階層理論也有其形成背景,有著與四要件不同的哲學基礎、法治理念,如果不以上述這些要素為基礎,進行四要件和三階層的單純評價,得出優劣進行選擇的話,是過於理想主義的做法。假若在我國司法實踐領域實行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就會不可避免在文化理念與思維模式上出現種種摩擦。因此,從本土文化的適應力上,我們應當堅持四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
三階層犯罪構成要件是從整體考慮,從行為的不同屬性出發的遞進式犯罪構成論,而四要件犯罪構成是將客觀行為予以分為主客觀兩個方面。形成這兩者截然不同的犯罪構成模式的主要原因在於其作為指導思想的哲學基礎不同。我們不能因為這兩種犯罪構成理論來自於不同的價值觀,就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我國傳統男犯罪構成四要件以對行為的認知為邏輯起點,使得對犯罪內部要素的認識符合人類認識事物的規律,符合中國傳統的思維習慣,對於司法實踐活動來說更具有實際操作性。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形式判斷和實質判斷的統一,在形式上規定了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個成立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只要符合了以上四個方面的要件,便可成立犯罪;在實質上也是基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綜合評價得出結論,反映了犯罪的實質特征,也即社會危害性。在司法實踐中,以刑事立法為基礎,將實際行為置於犯罪構成主客觀方面之中,然後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次性得出評價。實務界普遍的觀點是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方便、實用。反觀理論學界推薦的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雖然在邏輯呈現鮮明的梯式,但其復雜的體系關系和抽象的邏輯關系將是具體實踐中的巨大難題。即便是在使用三階層理論的國家中,在具體定罪量刑過程中三階層理論的實際使用率並不高,因其不能很好地實際解決問題。犯罪論體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為服務於刑事法律實踐而存在的。將這樣一個在實際運用中問題重重的理論應用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基層法制工作中,具有相當高的難度。因此,綜合考慮到我國司法實踐,我們完全沒有必要對現有的犯罪構成理論予以拋棄。
我們應當立足於我國的文化背景、法律淵源、現實情況等因素,以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為核心和重點,秉持便於司法實踐、有利於人權保障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犯罪構成模式。在現行情況下,我國犯罪構成理論能夠滿足時代發展的需要。其摒棄了紛繁復雜的理論體系與僵化的條條框框,將定罪的過程具體化、簡單化,有利於一般社會大眾理解,更利於廣大司法人員操作。這樣的定罪結構與模式,與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歷史背景、思維方式並不沖突,同時,它也與當前社會的法治狀況、司法實務者的專業技能與素質相吻合,因而,筆者認為,現行無須重構犯罪構成體系,只需在保留的前提下,在傳統犯罪構成內部,彌補不足,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