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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黃長江主任協同某鎮鎮長、書記以及公安機關負責人一同於該鎮調解室調解雙方當事人故意傷害一案,我所為被告方代理律師。在各部門負責人以及我所黃長江主任的細心調解下,當事人雙方成功達成和解協議,我方當事人賠償受害人適當損失後獲得受害人諒解書,在共同的努力下將該案件化解在公安階段,雙方當事人握手言並為我所贏得雙方當事人的熱烈好評,為“小事不出鎮”的楓橋經驗在我所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