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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5年5月30日,A公司與案外人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發包的S景觀綠化工程,施工過程中,A公司將該景觀綠化工程中的水電安裝部分交給甲施工建設。2015年8月12日,B公司與A公司簽訂施工聯系單一份,雙方就S雨汙水工程達成協議,並對工程價款結算、付款方式、工期、工程質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後上述S雨汙水工程由甲施工。2017年4月,A公司分別出具S雨汙水工程、景觀綠化工程結算文件,確認雨汙水工程結算報價3752008元,其中水電安裝部分結算報價902491元(安裝變更部分為810171元、安裝聯系單部分為92320元)。
另查明,上述雨汙水工程及水電安裝工程均由甲施工完畢,並已經竣工驗收。施工過程中,A公司陸續支付甲上述工程工程款合計2405530元。後B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甲系掛靠A公司的,且甲沒有施工資質。
因A公司一直未向甲支付剩余工程的工程款,甲以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將A公司訴至法院。
二、爭議焦點問題
1、甲與A公司就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分包關系,進而涉及到A公司有無支付甲涉案工程工程款的義務?
(1)甲與A公司就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分包關系?甲與A公司系分包關系,而非掛靠關系。甲雖與A公司並沒有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但結合雙方庭審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材料,鑒於A公司對景觀工程中水電安裝部分系分包給甲施工無異議,故對甲與A公司之間就涉案水電安裝工程的分包關系可予認定。對雨汙水工程的分包關系,A公司認為其與甲之間不存在分包關系,系甲直接從B公司處承包,其支付甲部分雨汙水工程款也是B公司通過其公司走賬,為掛靠關系。但根據2015年8月12日的施工聯系單,該證據名為施工聯系單,從內容上看,A公司與B公司就工程價款、工程結算、付款方式、施工工期進行了約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均已具備,且A公司及B公司對施工聯系單均無異議,同時結合雨汙水工程施工聯系單中明確載明施工單位為A公司的事實,故可以相互印證證明A公司與B公司就雨汙水工程存在施工承包合同關系,再結合該雨汙水工程由甲承建完畢,以及A公司已支付甲部分雨汙水工程款的事實,可以認定甲與A公司就雨汙水工程存在分包合同關系。對B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因與其確認的2015年8月12日出具的施工聯系單內容不符,故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定。綜上,甲與A公司就涉案工程存在分包關系。
(2)A公司有無支付甲涉案工程工程款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甲雖無相關施工資質,但甲與A公司就涉案工程分包合同關系成立,且甲施工的涉案工程均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故甲可就涉案工程請求A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款,進而A公司應支付甲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2、甲與A公司之間的涉案工程工程款金額如何確定?
根據雨汙水工程及景觀綠化工程的結算文件可知,該文件雖系結算報價文件,但該結算經過A公司審核確認,因此可證明A公司對甲已施工的雨汙水工程及景觀工程中水電安裝部分工程的工程連及價格予以認可,換言之,可證明A公司認為甲已施工的涉案工程是可以按照結算文件確認的造價進行結算的,故該兩份結算文件可作為認定甲與A公司之間涉案分包工程價款的依據。上述兩份結算報價文件雖可作為認定甲與A公司之間分包工程價款的依據,但考慮到甲與A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行業結算文件可能存在結算報價偏高等本案實際情況,同時為減輕雙方訴累,並綜合雙方訴辯意見及平衡雙方利益,法院酌定甲與A公司之間就涉案工程的結算價款按結算文件報價的85%確定。
三、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甲與A公司就涉案工程系分包關系,A公司尚欠甲剩余工程款及應支付逾期利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對甲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風險啟示及建議
(1)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後,將其承包範圍內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為。分包分為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合法分包的承包人應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並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分包合同;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將工程分包給沒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或未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分包合同的行為。
(2)違法分包雖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故工程實務中合法分包尤其重要,需要重點把握。
(3)掛靠在現行法律意義上主要是指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進行工程建設的行為。掛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但同時也是實務中普遍存在的行為。當然,由於實踐中的情況非常復雜,掛靠人的操作手段愈益高端,在工程實務中,掛靠的表現形式不斷翻新,遠遠超過了法律所界定的行為,因此,在處理掛靠經營的案件時,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