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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甲分別於2014年7月11日、7月15日向A公司轉賬300萬元、200萬元,2014年8月8日,案外人乙(甲之父)向B公司轉賬100萬元。後該600萬元借款經A公司要求,轉成A公司開發S項目的投資款。2017年5月5日,考慮到A公司及該項目的經營現狀,經A公司與甲協商一致,同意就還款事宜達成協議:“一、雙方同意按照A公司向S項目投資600萬元清算後的所得款作為A公司應歸還給甲借款金額;二、雙方確認暫預估S項目虧損1/3,A公司先歸還甲400萬元,具體還款時間約定為:2017年12月20日歸還200萬元,2018年5月31日歸還200萬元;A公司應盡快完成清算,並提供項目的審計報告給甲,該審計報告應該由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雙方同意根據審計報告的具體金額,在審計報告出具後30天內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還款結算;三、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協議,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承擔違約責任;A公司未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內按期歸還甲借款的,則A公司需支付甲每月1.5%的利息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A公司逾期付款30天或者A公司提供虛假項目審計報告給甲的,A公司應按照原借款金額600萬元歸還甲相關借款,並根據實際借款時間按照每月1.5%計算還利息。”
另查明,2017年1月24日,甲出具內容為:“今向丙(C公司)、丁(A公司)、戊、己、庚借到人民幣500萬元整,具體條款按2017年1月22日協議書”的借條一份。
後因A公司逾期付款超過30天,甲以民間借貸糾紛將A公司訴至法院。
二、爭議焦點問題
1、訴爭款項性質及A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認定。
(1)首先,關於涉案款項性質的認定。還款協議已明確款項性質為借款,僅是A公司的借款用途為開發S項目而已。A公司抗辯雙方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關系,但對此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退一步講,如果雙方存在合作開發房地產的事實,從常理分析,如此重大事件,雙方應該通過簽訂協議方式予以確立,或在涉案還款協議中予以彌補,然而在還款協議中雙方未有約定,這顯與常理不符。不能僅憑協議中有S項目、虧損、工程審計等部分文字內容,作出涉案糾紛屬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的認定,故訴爭款項性質應為借款。
(2)其次,關於A公司應否承擔責任。本案還款協議中關於還款方式部分、違約責任部分,從邏輯來看,這二方面完全可以認定是對A公司應承擔的還款責任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作出的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現A公司逾期付款超過30天,故A公司應按照約定歸還甲借款本金600萬元及自實際借款之日起按照每月1.5%計算還利息。
2、本案債權能否被抵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2017年1月24日的借條,根據合同相對性,出借人並非A公司,且A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因涉及案外人及其他民事法律關系,未能確認其在本案中的證明力,故A公司並不能據此向甲行使抵消權。再者,上述借條中明確載明具體條款按2017年1月22日協議書,現雙方均未能提供協議書原件,故協議書是否排除抵消,或對還款時間、方式是否有其他約定,均未能查明,故對A公司要求抵消的抗辯不能成立,A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
三、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款項性質為借款,A公司主張的該款項為甲投資S項目的投資款不能成立,該款項僅是甲借給A公司後,A公司的借款用途為開發S項目而已。且案涉還款協議中明確約定A公司逾期付款超過30天,應按照約定歸還甲借款本金600萬及相應利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本案債權不能被抵消的情況下,法院對甲要求A公司還本付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後A公司提起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費,二審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四、風險啟示及建議
(1)借貸或是投資均應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借貸合同的具體匯款方式應與實際匯款方式相一致,避免不必要的風險;投資協議應全面、具體,能與實際的投資項目相對應。
(2)借貸轉為投資是法律關系的一種轉變,借貸款轉為投資款會提升較大的風險,沒有簽訂書面的投資協議,也應有相關的投資結算單,避免投資風險點,盡量減少投資風險。
(3)合同具有相對性。具體的說,由於合同關系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
(4)合同的抵消分為法定抵消與約定抵消。法定抵銷以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為基礎,且需雙方債務均已到期,債務的種類、品質也應相同;約定抵銷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